公安机关的任务、职责和权力


公安机关的任务、职责和权力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

  1. 1、维护国家安全(首要任务)
  2.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重要任务)
  3.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 4、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人民警察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它表明人民警察“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1. 1、常规职责: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4)
    5.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11)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
    12.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2、紧急处置职责:人民警察在,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行职责。
  3. 3、社会公益责任: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4. 4、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警种是依据警察职位及工作特征对人民警察作出的类别划分。
    1. 警种职责
      治安警察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
      3.查禁违禁物品;
      4.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
      5.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
      6.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户籍警察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
      主要职责:
      1.执行户口管理制度;2.户籍管理工作;3.人口统计工作。
      刑事警察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主要职责:
      1.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2.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3.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交通警察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
      2.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
      3.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注意:巡警也维护交通秩序,但不处理交通事故)
      外事警察负责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
      2.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3.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巡逻警察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主要职责:
      1.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治安警察是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2.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3.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
      4.维护交通秩序(但不处理交通事故);
      5.接受公民报警;
      6.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7.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注意:巡警与治安警察的不同在于巡警仅仅在指定的路段或路线执勤;巡警与交警的不同在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巡警不处理。
      网络警察职责可以简要概括为:依法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民的利益,打击网络犯罪。
      督察警察负责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巡警的责任)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 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对违反纪律的警察,督察人员不能使用武器警械,可以强制带离)
      边防警察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
      主要职责:
      1.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
      2.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
      3.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
      4.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三、公安机关的权力

  1. 1、公安机关权力概述: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2.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 (2)强制性。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3. 3、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1.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等权力运行行为。

      1. 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2. 禁止与取缔,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 许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等形式表现出来。
    2. (2)治安行政处罚权:

      1.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 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 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   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对 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
      3.   ,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治安行政法规确定社会治安秩序)
    3. (3)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4. (4)治安行政强制权: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 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 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4. 4、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1. (1)立案权:的起诉材料,通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经履行法定手续,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

      1. 立案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不属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 立案材料的来源: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有权利也有义务);被害人的控 告或者报案;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其他途径。
    2. (2)侦查权: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 (3)刑事强制权: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具体权力组成:

    4. (4)刑罚执行权:公安机关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1. 短期自由刑:负责被判处拘役、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2. 附加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罚金、没收财产。
      3. 社区矫正配合: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
  5. 5、警械、武器使用权

    1. (1)警械和武器的概念:

    2. (2)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原则: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3. (3)可以使用警械的情: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 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 袭击人民警察的;
      7.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4. (4)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 放火、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5. (5)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 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 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6. 6、紧急状态处置权:紧急状态处置,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安 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2. (2)紧急排险权:指。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

    3. (3)现场和交通管制权:,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 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对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 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 (4)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 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 不得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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